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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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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  告 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依樺 被   告 禕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仲偉 被   告 呂聰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辯 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○三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 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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