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禕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仲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聰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 壹仟捌佰叁拾捌元。 理 由 一、向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履行契約事件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5,404,548 元,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,838元,未據上訴 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。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