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水欽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百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財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478號清償債務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9 5,93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 仲 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