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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 原  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被   告 九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 669,78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53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7,03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如有不服,請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;本裁定關於命補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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