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垂元
訴訟代理人 陳錫樑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九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偉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69,786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299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