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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陳錫樑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九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69,78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29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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