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鑫實業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1585 號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 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,於上訴狀內表明「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」,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( 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,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,120 元),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仁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