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
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
法定
代理人 嚴明
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鑫實業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1585
號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,
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,於上訴狀內表明「對
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
日內補正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
聲明」,並自行
按補正之
上訴聲明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(
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,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,120
元),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