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
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
法定
代理人 金壽豐
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
被
上訴 人 竹鑫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雲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
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42
條第2 項亦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3
年6 月18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103 年6 月2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
查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