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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 被 上訴 人 竹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 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3 年6 月18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 103 年6 月2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查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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