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號
原 告 立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鈴
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
律師
被 告 羅文澤
許素卿
袁茂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
張必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
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
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