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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  告 立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鈴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   告 羅文澤       許素卿       袁茂綱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     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 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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