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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648號 上 訴 人 東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堯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 字第164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 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4,501,25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8,473元,反訴上訴利益為1,097,250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,835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納,逾期不為 補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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