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8號
上 訴 人 東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堯欽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
字第164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
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4,501,250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68,473元,
反訴上訴利益為1,097,25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7,835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納,逾期不為
補納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