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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  告 育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江 被   告 吳美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美慧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,00 0 ,000元,應繳裁判費30,7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0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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