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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793號 原   告 李初旭即中僑企業社 被   告 神琦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58, 885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46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13,96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如有不服,請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;關於命補繳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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