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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標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819號 原   告 虹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至誠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   告 私立中原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正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辯 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○三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 ,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被告應於兩週內提出系爭承攬 契約最初設計圖與嗣後交予豐勝營造之設計圖及歷次變更圖 樣,送交本院,並於主文所示辯論期日當庭表示意見。 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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