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19號
原 告 虹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至誠
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
律師
被 告 私立中原大學
法定代理人 張光正
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
辯
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○三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
,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
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被告應於兩週內提出
系爭承攬
契約最初設計圖與
嗣後交予豐勝營造之設計圖及歷次變更圖
樣,送交本院,並於主文所示辯論
期日當庭表示意見。
三、依
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