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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順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上和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3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,355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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