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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工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890號 原   告 祐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淵 被   告 東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東炘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1,993,81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,如有不服,請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;關於命補繳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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