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0號
原 告 祐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淵
被 告 東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東慶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東炘貿易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,993,813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0,80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,如有不服,請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;關於命補繳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