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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 原   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訴訟代理人 王佳怡 被   告 沛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英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。茲以 尚有調查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 下午3 時40分,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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