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
原 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景春
訴訟代理人 王佳怡
被 告 沛鑫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春英
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。茲以
尚有調查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
下午3 時40分,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