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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 上 訴 人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鑫科技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1914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42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,427 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志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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