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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987號 上 訴 人 森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春子 被上訴人 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19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836,00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8,52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  法 官 劉佩宜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琇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婉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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