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4號
上 訴 人 億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葭華
上 訴 人 蕭敏蓉
陳阿玉
謝忠誠
李麗玲
陳數蘭
林保山
黃依潔
虞葉花
被 上訴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04號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4,742,16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,037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駱亦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