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4號
原 告 四海油品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梅
上列原告與
被告賴龍柱、楊宗民、王錫廷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「有原告
法定代理人簽名、
蓋章之
起訴狀」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
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
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係列股東李正義為法定代理人,其代理並不
合法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
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袁雪華
法 官 吳佩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