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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074號 原   告 四海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龍柱、楊宗民、王錫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「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、 蓋章之起訴狀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係列股東李正義為法定代理人,其代理並不 合法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 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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