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4號
原 告 四海油品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義
被 告 賴龍柱(原名:賴鶴鎗)
楊宗民
王錫廷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李正義承受為原告之
法定代理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之法定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
受其訴訟以前,
當然停止;當事人有
訴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
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
、第173條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不聲明
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
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梅,
嗣於變更為李正義,此
有原告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
可稽。故原來法定代理人之法定
代理權已消滅,然因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,故訴訟程序自
不因而當然停止,且不生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
。本院
爰依前開說明,以裁定命李正義承受為原告之法定代
理人,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林文慧
法 官 何宗霖
正本係按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楊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