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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074號 原   告 四海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被   告 賴龍柱(原名:賴鶴鎗)       楊宗民       王錫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正義承受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,當然停止;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、第173條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 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梅,嗣於變更為李正義,此 有原告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。故原來法定代理人之法定 代理權已消滅,然因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,故訴訟程序自 不因而當然停止,且不生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 。本院爰依前開說明,以裁定命李正義承受為原告之法定代 理人,續行訴訟。 三、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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