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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094號 原   告 技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漢 被  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萬3522元,應繳裁判費 59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450元,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上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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