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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本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富長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呂理正       侯建明       許俊明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呂學成       劉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七行「許明俊律師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許俊明律師」。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「張永 昌 侯連明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張永昌 侯建明」。 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以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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