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
原 告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
法定
代理人 葉發海
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
律師
複代理人 李威
被 告 呂俊泰
萬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謝進德
被 告 萬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梅芝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
被 告 方進坤
尹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
複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
被 告 陳冠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
上訴字第三四一0號刑事案件判
決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被告方進坤、謝進德、呂俊泰、陳冠良涉有違反
政府
採購法之犯罪嫌疑,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
341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
訴訟之
裁判,
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
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