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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  告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發海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 李威 被   告 呂俊泰       萬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進德 被   告 萬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  告 方進坤       尹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複代理人  鄭至量律師 被   告 陳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一0號刑事案件判 決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被告方進坤、謝進德、呂俊泰、陳冠良涉有違反政府 採購法之犯罪嫌疑,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 341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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