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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  告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發海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 李威 被   告 呂俊泰       萬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進德 被   告 萬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  告 方進坤       尹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複代理人  鄭至量律師 被   告 陳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被告方進坤、謝進德、呂俊泰、呂冠良涉有違反政 府採購法之犯罪嫌疑,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,命在臺灣高 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410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並指定 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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