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
原 告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
法定
代理人 葉發海
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
律師
複代理人 李威
被 告 呂俊泰
萬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謝進德
被 告 萬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梅芝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
被 告 方進坤
尹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
複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
被 告 陳冠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
公大樓第五法庭行
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被告方進坤、謝進德、呂俊泰、呂冠良涉有違反
政
府採購法之犯罪嫌疑,牽涉本訴訟事件之
裁判,命在臺灣高
等法院101 年度
上訴字第3410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
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
紀錄表在卷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
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並指定
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
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