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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歐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聖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強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訴字第246 號 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(下同)990,87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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