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號
原 告 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火炎
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
律師
被 告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
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
錢裕國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 理 人 黃文玲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洺督工程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洺督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950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30,205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9,705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