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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   告 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火炎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被   告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      錢裕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黃文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洺督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95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30,205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9,705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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