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號
上 訴 人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朝陽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95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5,307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