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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  告 展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忠 被   告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拱平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 1,361,68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563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4,06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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