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
原 告 展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志忠
被 告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拱平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
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
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原告因
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2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而
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
可憑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