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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  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被   告 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76,14 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,592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21,0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郝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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