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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妙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彰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276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348,79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,39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千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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