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妙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彰和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
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
102 年度訴字第276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
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348,79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36,39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洪千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