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4號
原 告 廈門力富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富國平
被 告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551,951 元
(計算式:156505.09 美元×29.085=4,551,951 元,小數點以
下四捨五入),應繳
裁判費46,14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尚應補繳45,64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