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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  告 廈門力富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國平 被   告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551,951 元 (計算式:156505.09 美元×29.085=4,551,951 元,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46,14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45,64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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