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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  告 白川化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  告 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3萬5795元,應繳裁判費80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540元,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靜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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