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
原 告 白川化成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天和
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
律師
被 告 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金德
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3萬5795元,應繳
裁判費804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540元,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靜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