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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  告 張双妹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鵬律師 被   告 陳奇良 被   告 康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玲 被   告 體重觀察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玲 被   告 蕭敦仁即蕭敦仁診所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   告 馬速壯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0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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