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號
原 告 張双妹
訴訟
代理人 賴彌鼎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鵬律師
被 告 陳奇良
被 告 康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心玲
被 告 體重觀察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心玲
被 告 蕭敦仁即蕭敦仁診所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
被 告 馬速壯
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
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02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