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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曾啟銘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            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力教育器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378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 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,474,77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,028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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