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8號
上 訴 人 曾啟銘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
3樓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力教育器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2
年度訴字第378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
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,474,77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8,028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