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,143,80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577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升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