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
上 訴 人 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啟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,143,805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8,577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范升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