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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模具費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  告 華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      劉又禎律師 被  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福 訴訟代理人 張凱明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政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模具費用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。茲因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 下午4時3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升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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