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5號
原 告 華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焜和
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
律師
劉又禎律師
被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財福
訴訟代理人 張凱明
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
複 代理 人 柯政延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模具費用事件,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。茲因尚有
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
下午4時3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范升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