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4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揚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牛治華
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
律師
複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劉邦斌
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尚有
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下
午2 時40分,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
開庭。
兩造應於7 月17日前提
出綜合辯論意旨狀及
爭點整理狀(以表格記載爭執、不爭執事項
、支持己方主張之事證、駁斥對方主張之意見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