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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揚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 蔡宛靜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劉邦斌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,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下 午2 時40分,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兩造應於7 月17日前提 出綜合辯論意旨狀及爭點整理狀(以表格記載爭執、不爭執事項 、支持己方主張之事證、駁斥對方主張之意見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6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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