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1號
原 告 駿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新傳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世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4,786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5,7
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23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