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7號
上 訴 人 王明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
667 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02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