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王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020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30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