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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被 上訴人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本訴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就本訴部分 之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反訴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就反訴部 分之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不 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茲就 本訴及反訴部分分述如下: (一)本訴部分: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8萬8,167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,931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(二)反訴部分: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675萬5,59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萬1,88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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