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秋月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何安泰
國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長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1萬3829元(計算式為:
351 萬3814-9萬9985元+150萬元=491萬3829元)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7 萬456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