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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秋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安泰       國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1萬3829元(計算式為: 351 萬3814-9萬9985元+150萬元=491萬3829元)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 萬456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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