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846號 原   告 群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仁平 被   告 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碣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謚源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,131,455 元 ,應繳裁判費51,88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 應補繳51,386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仁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