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6號
原 告 群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仁平
被 告 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碣石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謚源實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,131,455 元
,應繳
裁判費51,88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
應補繳51,386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