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立祥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林進法
林進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
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仟645萬
3,2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,27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
,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;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並未敘明上訴
理由,併依
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啟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