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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敦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至檉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3 萬9,286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萬2,37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志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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