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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至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鄭敦仁、黃萬正 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34 萬1,36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,247 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志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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