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
勞訴字第1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江至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鄭敦仁、黃萬正
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34 萬1,369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 萬1,247 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志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