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
勞訴字第2號
原 告 劉連發
許美珍
劉姿彣
劉人瑋
劉姵彣
張亞蓓
上六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柏有為
律師
複代理人 施旻孝律師
被 告 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連生
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6 人起訴請求退職金等項
,其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206,928 元,
嗣原
告6 人變更其訴,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,225,984 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2,577元,扣除前繳72,478元,尚應補繳99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
追加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