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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惠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炳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02萬9609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萬35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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