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
原 告 史秀蘭
訴訟
代理人 黃賜珍
律師
被 告 桃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劉沁垣
人
複代理人 吳東隆
被 告 保屋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見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
劉德壽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業經
準備程序終結,茲查
本
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再行準備程序,並訂於民國103 年
7 月14日下午14時30分,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
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