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
原 告 楊靜慈
黃博政
鄭美興
曾增
張凱翔
黃敏珍
呂婷瑩
呂忠愷
蔡忠憲
涂秋紅
楊蕙如
鄭孝慈
陳榮修
應儒萱
林明鳳
郭泰佑
林文琪
黃敏華
孔志民
呂忠愷
李家輝
李瑩瓊
陳錦惠
動向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秋惠
原 告 楊明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
律師
複 代 理人 陳孟彥律師
被 告 連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
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
林宗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應以辦理容積移轉及使用執
照變更程序之准否為據,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2 項裁定
停止本件訴訟程序,
惟上開行政程序業已終結,本件裁定停
止之原因已經消滅,
爰撤銷
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吳秋慧